犯罪嫌疑人處於哺乳期可以批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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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處於哺乳期可以批捕嗎?

一、犯罪嫌疑人處於哺乳期可以批捕嗎?

可以的,但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0條: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3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拘留的後果是什麼?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處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3、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4、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對於公安機關決定採取逮捕的行為人,必須先向人民檢察院記性逮捕申請,或者是向上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進行申請,在取得逮捕批准之後才能採取和執行逮捕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被逮捕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當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其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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