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前公安機關讓開村委會證明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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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前公安機關讓開村委會證明合法嗎?

一、批捕前公安機關讓開村委會證明合法嗎?

批捕前公安機關讓開村委會證明是合法的,公安機關為了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要求當事人開具村委會的證明,當事人應當配合執行。在現階段,我國基層法院的各類民事案件中都能看到村委會證明的影子,有時一個案件中,原被告可能同時出具同一個村委會的證明,甚至出現證明內容相互衝突的現象。

二、當前民事案件中村委會出具證明材料現實狀況

村委會證明作為證據提交法庭已成為當事人舉證的重要方式,當事人不會在乎村委會證明是否能夠得到法庭的採信,只是認為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蓋有鮮紅的印章,應該就是證據,法官就得認數,大量提交法庭,對此,法官正確適用證據規則,給予當事人合理解釋就顯得十分重要了。目前來説,由於村民委員會緊密聯繫轄區羣眾,熟悉基層羣眾情況,客觀真實的村委會證明對幫助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完全否認村委會證明的證據效力,也不符合我國現實的國情,然而,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村委會證明仍存在以下的一些急待解決的困境。

(一)村委會證明的形式自由不規範,隨意出具身份、地址等不嚴謹材料。一些村社幹部更是法律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未對所要證明的內容調查核實即出具證明材料,甚至有時直接在當事人自行書寫的材料上加蓋印章,以致出具的證明缺乏真實性。這使得有些文書存在如下問題:無出具某項證明內容的主體資格、內容帶有明顯的主觀傾向、經辦人員不簽名、多個村社幹部分別為當事人出具不同內容甚至完全矛盾的證明。有相當一部分證明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先寫好,然後拿到村委會加蓋一個公章,就成為村委會的證明。

(二)村委會證明的內容廣泛,不論何種糾紛,只要當事人要求村委會寫個證明,村委會的幹部幾乎都不會拒絕,所以不管是不是村委會的職責範圍,也不管當事人出具證明的目的是什麼,只要不是明顯不屬實的內容,村幹部都會答應。更有甚者隨意在調查報告和筆錄中作虛假陳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需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犯罪成因、一貫表現等進行庭前社會調查。司法實踐中,多委託當地司法所和村社幹部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然而,一些村社幹部礙於情面,擔心得罪人,不堅持原則,常在調查中違背客觀事實作虛假陳述,導致調查報告失真。

(三)村委會證明在民事案件中的採信率低。

(四)村委會證明的語言邏輯關係混亂,多用地方方言,甚至出現錯別字,給人產生理解上的錯誤。

(五)隨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薦書。新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律師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才能作為公民代理人蔘與訴訟。這一制度的修訂完善,為職業公民代理人進行有償代理畫上了一道紅線。但是,受利益驅使,一些職業公民代理人並不甘心退出代理,慫恿當事人向基層組織申請出具公民代理推薦書。而基層組織礙於情面,認為不是原則問題,在未對公民代理人作任何調查瞭解的情況下,隨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薦書,為其進行有償代理服務大開方便之門。

作出批捕的決定權是檢察機關,而執行逮捕命令的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有權在批捕前對當事人的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在案件需要時,可以要求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顯然是合法的審查程序。在開具相關證明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和規定的格式進行,避免出現證明不合法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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