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報批捕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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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報批捕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報批捕期限是多久?

刑訴法規定的逮捕期限,自刑事拘留開始計算,最長三十七天。《刑訴法》規定刑事拘留後的批捕期限: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偵查期限

1、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2、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相關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5、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相關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特殊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司法機關根據其各自的職能,需要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規定,特別是對需要批捕的相關情況,必須在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後,由公安機關向司法機關提交批捕申請,並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後,如果符合批捕條件的,則可以同意批捕,並執行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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