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的對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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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制度是我國之前一項存續了50多年的法律制度,存續期間一直是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該制度對外所稱一直是對一些特對象實行所謂的勞動、教育、與培養。那,這些特定勞動教養的對象具體是指哪些?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

勞動教養的對象有哪些

勞動教養的對象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年滿十六週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一)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綁架、爆炸或者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團伙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聚眾淫亂,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非法拘禁,盜竊,詐騙,偽造、倒賣發票,倒賣車票、船票,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招搖撞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以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後五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或者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者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羣眾、惡習較深、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引誘他人賣淫,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後又賣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過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勞動教養情形的。

1、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的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2、第十條 對未成年人決定勞動教養,應當從嚴控制。

3、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學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實際管教能力的,不得決定勞動教養,但是應當依法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成年人的年齡、身份,以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的實際情況確定。

4、第十一條 對精神病人、呆傻人員不得決定勞動教養。

5、對盲、聾、啞人,嚴重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年滿六十週歲又有疾病等喪失勞動能力者,一般不決定勞動教養;確有必要勞動教養的,可以同時決定勞動教養所外執行。

6、違法犯罪嫌疑人為抗拒審查、逃避懲罰而自傷、自殘,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7、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齡、身體狀況,以審批勞動教養時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確定。

8、第十二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在大陸違法犯罪的台灣居民和在內地違法犯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不得決定勞動教養。

從上文我們不難看出,對這些勞動教養的對象來實行勞教存在很多不合理之處,比如“疑罪從有”的原則會使很多人蒙受不白之冤,這其實是也對於人權的極不尊重,甚至還會產生後續報復社會現象,破壞社會穩定。好在這項勞動教養制度已於2013年正式廢除,小編也期待會有更多利於法治的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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