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勞動關係認定 - 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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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勞動關係認定 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有哪些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但是,有時候也會出現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這個時候,應該如何對勞動關係認定呢,而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又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作出具體闡明。

一、如何對勞動關係認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當您準備申請勞動仲裁時,您必須證明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證明:

1、儘量提供能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相關材料。

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説,要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2、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而且要出庭作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3、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户予以證明,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4、申請調查取證。

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部門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二、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有哪些

1、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如下:

(1)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2、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

(3)必須是受訴法院管轄的範圍;

(4)符合訴訟條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實際上,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且單位在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事實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在事實用工的情況下,一旦雙方出現糾紛,那麼勞動者就需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這對勞動者來説是很不利的,所以當您遇到勞動糾紛的問題時,建議您最好是諮詢下專業的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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