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約定的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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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里約定的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合同里約定的加班工資規定是什麼?

合同里約定的加班工資規定是尊重按照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加班工資來進行支付,合同條款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為無效條款,自合同簽訂時該條款就無效。

二、加班費怎麼計算?

如果有明確約定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實行標準工時制,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應當參照上述原則,按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資。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合同在簽訂過程當中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説合同當中有一些違約責任的產生,還有一些關於加班方面的費用的約定,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我們國家是尊重合同當事人的自主意思的表示的,是予以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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