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探望權問題是否明確探望時間和地點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9W

探望權作為一種特殊權利,它需要直接撫養方的協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則探望權人難以真正行使該權利。因此為了切實保障未成年子女及探望權人的合法權利,司法實踐中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首先應由當事人雙方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目的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應當在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個人品德等具體情況的基礎上予以綜合判定;另外為確保裁判文書的可執行性,判決主文中不宜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確定得過細,因為這種過於詳細的規定可能因為一些客觀原因造成探望權人的權利無法真正實現,這不僅會降低裁判文書的可操作性,同時更是加大了探望權糾紛案件的執行難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探望權問題是否明確探望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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