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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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拘留的法定的緊急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三十七日。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訴訟拘留是屬於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強制措施,但前提是在實施此行為是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對於拘留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可以正常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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