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無管轄權能批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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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無管轄權能批捕嗎?

一、檢察院無管轄權能批捕嗎?

檢察院無管轄權一般是不能批捕的,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對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不可以作逮捕或不捕處理。

對受理後發現偵查機關沒有管轄權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是由公檢兩部門通氣協調,由偵查機關先將案件撤回,然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就算偵查機關沒提捕,也能將該案“消化”掉,致使案件中途“流產”。以撤案的方式來處理報捕案件,顯然是不符合刑訴法規定的精神的,是一種不規範的處理決定,有悖立法原意。如果立法將這種情況納入不捕範疇,統一作不捕處理,就可以避免實踐中形成的這一不規範操作,使執法走上規範化的軌道。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檢察院對批捕案件無管轄權時該怎麼處理了?

嫌疑人逮捕後,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進行偵查。

先填寫移送案件審批表,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再填寫移送案件登記表,送達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接受後,拿回回執即可。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涉外犯罪、經濟犯罪、集團犯罪案件的偵查。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偵查機關管轄的案件時,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檢察院雖然能夠對現有的案件做出一定的決定並且對當事人做出限制性的強制手段,但是檢察院也得基於自己是有職權的而不是隨意做出的,如果發現不能管轄就不能就此逮捕有嫌疑的人,只能按照規定將案件轉移出去並就此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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