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律師爭取不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不批捕律師爭取不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不批捕律師爭取不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不批捕律師爭取不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繫。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從這個角度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於調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定的。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説,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二、檢察機關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看到的法院或者説是檢察院決定不予批准逮捕的話,是因為考慮到一些情形,但是這並不影響到起訴的進行,同時也需要了解到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一般情況下社會危害性比較小,所以可以爭取到不起訴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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