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查封期限三年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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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法院對於一些不動產有時候會進行查封扣押凍結,這是一種制裁手段。當然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於不動產查封的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的,那麼不動產查封期限三年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不動產查封期限三年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一、不動產查封期限三年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是符合的。

此前司法解釋關於查封凍結期限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户(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行措施到期後,續行期限則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頗受詬病。因為在上述期限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執行措施到期後,經當事人提前申請,執行法官每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就得前往辦理續封、續凍和續扣手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在涉及異地執行的案件中,這一情況,更是讓執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實上也是申請人的極大負擔)。即便如此,亦有人認為這已經是最高院與其他部門的博弈中,努力爭取到的最好結果了。

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查封凍結期限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户)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首先這裏涉及到新法和舊法,在以前的法律中關於不動產查封的期限是不能夠超過兩年的,但是新法出台之後規定的是不動產查封期限是不能夠超過三年的。因此如果查封不動產三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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