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從犯怎樣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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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從犯怎樣不批捕?

一、法律規定從犯怎樣不批捕?

法律規定從犯要想不批捕首先必須是相關人員不構成犯罪行為或者是犯罪行為,非常輕微,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被刑拘的人並不涉嫌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很輕微,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同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也很充分,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但實際可能對其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不存在逮捕必要的。

3、涉嫌構成犯罪同時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並不符合逮捕要求的證據條件。

4、雖然應當被逮捕,但行為人卻身患嚴重疾病或者屬於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逮捕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從犯沒有批捕可能會不起訴嗎

不進行批捕不一定就不會進行起訴的。檢察院起訴的前提是公安機關得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如果公安偵查一翻認為不夠也可以做行政處理或者撤案。檢察院審查認為不夠會讓公安補查或者建議公安撤案,也可能做不起訴),不起訴就是對案件的一種處理,既然處理了就不需要法院了。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共同犯罪,實際上是需要根據在共同犯罪當中的作用程度來判斷哪一個是主犯,哪一個是從犯的,如果從犯存在自首或者是犯罪情節非常輕微的情況之下,是不需要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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