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視居住要交生活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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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視居住要交生活費嗎?

一、指定監視居住要交生活費嗎?

犯罪嫌疑人無居所或由於案件特殊的,公安機關會指定居所並在其中執行,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換句話講,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的費用,通通由公安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不用交一分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還要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代理律師,認為公安機關指定居所違法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舉報申訴,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權益。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二、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執行監視居住?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孩子的唯一撫養人的,不具備拘留或者逮捕條件,這個時候可以執行監視居住。如果是指定監護,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場所,由此發生的生活費用公安機關承擔,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索要。如果犯罪嫌疑人發現指定監護過程中有違規違法行為,可以通過代理人向檢察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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