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檢察院當事人換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7W

一、案件到檢察院當事人換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案件到檢察院當事人換押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是由司法機關之間完成的,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自己沒有什麼選擇的餘地,換押更不需要經過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人民檢察院也是便於人民檢察院的審查工作的,因為有些問題可能還得當面詢問犯罪嫌疑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