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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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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