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7W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一定要慎重,那麼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在具體的適用時應該注意些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法律措施。鑑於被保證人的行動自由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而且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則有可能構成適用逮捕的條件。當然取保候審的強制性遠低於逮捕等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手段,因此這種措施一般適用於危險性較低的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國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的擔保方式主要是人保和財產保,在某些國家,還規定有社會團體保或單位保。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人保,現行1996年刑事訴訟法增加了財產保,這種做法適用了社會發展的要求,增強了這一措施的靈活性、有效性。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人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律幫助人或其親友,提供保證人,擔保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要求的一種擔保方式。在我國,人保的特點是以保人的人格、名譽和信譽作擔保,此種擔保不涉及金錢,法律也未規定被保證人違反法律要求時保證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可以看作一種單純的人格擔保。

財產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員或團體以金錢和其他財產向司法機關作擔保,保證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要求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法律要求時,司法機關可以全部和部分的沒收擔保的財產。

對取保候審人員的一般要求是,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法律限定的區域;在傳訊時及時到案;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反映了上述一般要求。

對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來説,以其不同的犯罪情況和可能受到的不同刑罰相參照,既可能體現為一種權利又可能體現為一種義務。對犯罪較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具備法定逮捕條件,適用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為對被適用人的一種拘束。而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其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本人或他人的申請或者根據司法機關的斟酌適用這一措施,則更多地體現為一種權利的實現,即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定條件下不受審前羈押的權利,也即受到保釋的權利的體現。由此可見,我國的取保候審與國外的保釋制度有一定區別,因為保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捕後提供擔保獲得相對自由的一種權利制度,而取保候審則為嫌疑人、被告人由監禁或面臨監禁轉而獲得相對自由的一種方式,兩者也有相似之處。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取保候審制度的規定上,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區別,就是強調了這一措施的權利性質,如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就體現了這一點。而與保釋不同之處,則在於它也可能適用於未被羈押同時不具備羈押條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以此種方式增加對這些人員的約束,從而體現出明顯的義務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