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屆滿家屬如何遞交取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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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期限屆滿家屬如何遞交取保申請?

羈押期限屆滿家屬如何遞交取保申請

羈押期限屆滿家屬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遞交取保申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申請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法,與被申請人的關係。

2、被逮捕人的姓名、住址、涉嫌罪名、批捕機關,羈押場所。

3、申請事由。

4、事實和理由。

5、呈交機關。

6、呈交時間。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根據相關規定,除了辯護律師之外,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等,都有權利向司法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事實上,司法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相應工作的,就應該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不能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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