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保外就醫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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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保外就醫辦理程序

我們知道的犯罪分子的執行地方包括監獄、看守所等等。當然不同的地方關押的都是不同刑期的犯罪分子。那麼要是被關押在看守所內,而需要辦理保外就醫的話,此時的辦理程序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看守所保外就醫辦理程序:

(1)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2)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得犯人家屬和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蓋章;

(3)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審批機關批准;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4)罪犯保外出所時,應寫出罪犯出所鑑定意見,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並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

知識延伸:

對於嚴重疾病的界定,既要科學合理,又要準確而便於操作。總的範圍可定為:

(1)有生命危險;

(2)有嚴重傳染性;

(3)生活難以自理;

(4)短期內難以治癒、且在監獄和勞改場所不便治療。

有上述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嚴重疾病”。但同一類型的疾病裏,有的病情相差很大,這就不能單以類型劃分。在司法實踐中,如因“嚴重疾病”問題發生爭議(如監獄拒收患病罪犯),可由遣送地人民法院裁定,如果裁定為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監獄必須收監執行。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關於看守所辦理保外就醫的具體程序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實際中遇到的問題。保外就醫是針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的一種措施,但這裏的犯罪分子卻不包括在緩刑期間的死緩犯。如果您還想了解很多的詳情,歡迎諮詢本站網站上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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