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留所服刑期問保外就醫 - 期限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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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所留所服刑期問保外就醫,期限多少?

看守所留所服刑期問保外就醫,期限多少?

看守所留所服刑期問保外就醫,期限多少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保外就醫的條件和期限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應當簽署保外就醫保證書。

第二十三條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區域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複查病情和向執行機關報告;

(五)被保證人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其他的程序性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第二十三條 發現監獄在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呈報保外就醫罪犯所患疾病不屬於《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

(二)呈報保外就醫罪犯屬於因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情形,執行原判刑期未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呈報保外就醫罪犯屬於自傷自殘的;

(四)呈報保外就醫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五)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呈報暫予監外執行的;

(六)對罪犯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

(七)其他違反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相關的人員在看守所服刑期間,由於身體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所以需要保外就醫,那麼在期限方面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保外就醫的情形消失之後,就會收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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