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十一個多月了什麼動靜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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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十一個多月了什麼動靜都沒有?

取保期十一個多月了什麼動靜都沒有?

(1)取保候審後何時起訴、會不會起訴,還要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

(2)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處理結果。在沒有撤案的情況下,仍然會被起訴、判刑。不過,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不重的,也多有判決緩刑的。

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取保候審只是辦案過程當中的一項程序手段並不意味着案件的完結。對於取保候審的期限來説,主要的依據為實際的案件進程。所以取保候審的起訴時間並沒有統一的規定要求。在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配合公安機關的審查工作,並且不得隨意的外出或者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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