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子到檢察院能取保嗎?
一、刑事案子到檢察院能取保嗎?
如果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是為了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案件移送檢察院是為了提起公訴,那麼在符合取保的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手續就由檢察院辦理。
二、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基本紀律。
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特別要求在取保候審期間,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規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同時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角交執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要遵守一定的規則,例如做到隨傳隨到;同時不能與其他人進行串供;不能到特定的場所等。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