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無原件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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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跡鑑定無原件可以嗎?

筆跡鑑定無原件可以嗎?

複印件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除非雙方認可或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可以作為證據作用。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對方必須提供原件,複印件是不能鑑定的。

所以,如果對方以該複印件來證明他的主張的話,你完全沒有必要申請筆跡鑑定。直接告訴法院:由於該證據是複印件,不符合證據特徵,要求提供原件,提供不了原件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建議法庭不予採納。

二、筆跡鑑定條件

1、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複印件。

2、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文件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文件)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為檢材。

3、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三、怎麼做筆記鑑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在鑑定過程中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所以,你必須準備好鑑定所需材料,並交納鑑定費用。當然,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若是此案件的厲害關係人,若是對筆跡等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存疑,且有足夠的理由認為該證據是假的,此時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採取鑑定、辨認等方式,確定一下該證據的真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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