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時間鑑定偽證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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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時間鑑定偽證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一、筆跡時間鑑定偽證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鑑定書不合法,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偽證行為,一般多多少少構成了妨害司法類的犯罪,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對偽證者的制裁可以從輕掌握,進行批評教育則可。如果偽證足以影響案件事實,但法官未採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根據法律設計的罰款、拘留按情節適用。如果偽證影響了法官公正裁判 ,造成了嚴重後果,則法律規定對個人進行1000元以下的罰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則顯得較輕(除非偽證者能證明法官故意採信了其偽證)。

二、筆跡鑑定文件物證

所謂文件一般指的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在物證技術領域內,文件被賦於了更加廣泛的內涵:即指載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各種書面材料。為了進一步認識物證技術中所謂"文件" ,這裏從不同角度將文件劃分為若干個種類:

按製作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為書寫文件、印刷文件以及它們的複製品;按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為文字材料、表格、圖畫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為證件、公文、信函、書刊、報紙、契據、貨幣及各種票證;按載體材質不同還可分為普通材質文件和特殊材質文件,普通材質文件是指由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文件,特殊材質文件是指用非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文件,如案件中常會遇到的用木棍、磚頭、鋭器等在建築物體、地面、樹木等客體上刻寫印製的文字圖形等。

文件不僅種類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廣泛,它廣泛的應用於人與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乃至國與國的交往中。正由於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與各種案件發生聯繫,從而成為文件檢驗的對象:文件物證。

文件物證與一般書證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書面材料,文件的物質屬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態以及文件的特徵特性等。而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為書證的文件使用時一般不需要檢驗,只須對其內容進行調查研究,確定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只有在對書證物質屬性發生懷疑或是書證內容無法辯認時才需要對其進行技術鑑定,如懷疑其被篡改偽造或是文字內容模糊不清時。這時該書證就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了,它同時也具有了物證的屬性。作為物證的文件大多也具有書證的性質,如反動標語、反動傳單以及被篡改偽造的票據等, 其內容所能説明的屬於書證,其物質特性證明的則屬於物證。而文件檢驗技術檢驗鑑定的只是其物質屬性的哪一部分,屬於書證的哪部分內容不應涉及。對於物證的文件一般都要運用專門的知識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檢驗鑑定,以達到以文件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是可以進行鑑定的,而且當事人在鑑定的時候就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如果在鑑定出來的結果有什麼問題的話,那麼作為當事人就可以要求重新鑑定,這也是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從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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