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鑑定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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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鑑定什麼內容?

一、司法鑑定鑑定什麼內容?

一般説來,鑑定的範圍包括刑事物證鑑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鑑定,文物和珍稀、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鑑定,違禁品、危險品鑑定,電子數據鑑定等。

我國司法鑑定機制的建立以刑事鑑定為基礎,但隨着DNA技術、圖像增強技術、儀器自動化技術、計算機指紋系統、痕跡自動檢索系統和人工智能系統等許多尖端技術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很多非訴訟活動如民事仲裁中的廣泛應用,司法鑑定的範圍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現代科學技術攻克了許多過去不能鑑定的專門性問題。現今的司法鑑定不僅包括傳統的痕跡鑑定、筆跡鑑定和文件真偽鑑定、文書材料鑑定等,還包括如今的DNA親子鑑定,書寫時間鑑定,測謊檢測,產品質量的檢驗,證件、證書、票證鑑定以及動、植物物質鑑定,邊防出入境檢查等。在司法實踐中,專門性問題主要指物證技術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等專業學科領域內的問題,專門性問題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一般説來,鑑定的範圍包括刑事物證鑑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鑑定,文物和珍稀、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鑑定,違禁品、危險品鑑定,電子數據鑑定等。

二、司法鑑定的概念

在我國,狹義的司法鑑定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了查證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運用專業知識進行鑑別和判斷並得出鑑定結論的一種司法活動。廣義的司法鑑定則包括行政執法過程及仲裁等非訴訟活動中所進行的鑑定。狹義的司法鑑定和廣義的司法鑑定對象相同,採用的技術方法也相同,主要區別在於應用於不同的活動中,遵守的法律規範不同。

鑑定的客體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一是人體或與人體有關的物質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髮、手足印、口語音等;

二是存在於自然界的各種物質或環境、地理、地貌等;三是由人的腦力或體力勞動創造的各種物質產品,如文字、圖像、票據、建築物、機械設備等。凡是作為鑑定對象的,本身應至少推定為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反之,則不能作為鑑定對象。

司法鑑定包括以下主要類別: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法醫毒物鑑定、司法會計鑑定、文書司法鑑定、痕跡司法鑑定、微量物證鑑定、計算機司法鑑定、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聲像資料司法鑑定、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等。

三、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

2、受理: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4、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6、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所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都是值得被鑑定的對象,鑑定人員以及現場證物收集的人員都應當認真仔細。並且依照法定的司法鑑定程序進行鑑定,鑑定結果以實際情況為準。同時,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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