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形成時間司法鑑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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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形成時間司法鑑定的內容是什麼?

我們知道,在廣大的刑事案件中,筆跡鑑定是一項重要內容。可是,由於相關知識的來源有限,很多人對筆跡司法鑑定的具體規定不太清楚。那麼,筆跡形成時間司法鑑定的內容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筆跡形成時間鑑定內容是什麼?

一、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二、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

該《通知》第一款,要求送檢單位應該提供樣本。在特殊情況下,就是講送檢單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對樣本、同時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在六個月之內的,“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在“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必須要求送檢單位提交合法送檢樣本。該款最後部分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

“鑑定條件審查”就是講法院在送檢前必須對送檢樣本與檢材之間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查,只有樣本符合法定條件才能送檢,否則就是違法送檢。就樣法院在送檢前就有一個前臵程序:要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送檢樣本形成一致;要麼,對樣本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進行“物質材料的鑑定”,同時,查明,樣本與檢材在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是否相同。在審查清楚樣本符合法定條件時才能正式提交鑑定機構進行“文件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就是講,法院提供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選擇的鑑定機構必須是對文件筆跡形成時間鑑定有合法資質的單位。同時有合法資質並不代表有該能力,法院還必須對其真實能力進行考察。有的鑑定單位可能連檢測用的儀器都沒有甚至有些鑑定機構人員連儀器不不會用,法院當然不能認定他們具有該能力。

該《通知》第二款,“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表明,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不同,鑑定結果就不準;“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表明,

1、不能將鑑定機構的樣本作為比對樣本;

2、送檢單位提供的樣本同樣必須滿足:樣本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通知》用了相同而不是基本相同。事實情況是送檢單位根本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條件的樣本,除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提交的比對樣本形成一致意見,否則鑑定將沒法進行。

3、既然不能用鑑定機構的樣本進行比對,那麼就不存在通常鑑定機構講的“所謂鑑定機構數據庫”比對的問題。

4、由於該鑑定是比對性鑑定,因而對鑑定意見的質證主要表現在對比對樣本是否合法進行質證。

5、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前必須審查送檢樣本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認可的樣本進行鑑定;

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樣本,應該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樣本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證據,否則鑑定機構不能進行鑑定;樣本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屬於“物質材料的鑑定”它不屬於“文件技術鑑定”的範疇。再者,由於法定條件中樣本與檢材在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是否相同,鑑定機構根本就沒法進行分辨,所以,文件鑑定機構不具備鑑定送檢樣本是否合法的資質。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筆跡形成時間司法鑑定的內容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筆跡的形成時間鑑定是非常困難的,特別是超過六個月以上的需要檢測單位提供樣本進行對比才可以進行鑑定,否則成功率非常的低。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瀏覽本站網,諮詢筆跡鑑定方面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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