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印件做的筆跡鑑定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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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印件做的筆跡鑑定有什麼用?

一、複印件做的筆跡鑑定有什麼用?

複印件可以做筆跡鑑定,但要筆記清楚。根據法律的規定,除非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複印件才會作為證據使用,目前只有部分地區可以做複印件的筆記鑑定。

一般來講,複印件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需要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或對方認可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法院做筆跡鑑定是需要原件的,複印件是不行的。因為複印件是可以編制的。

但如果複印件上有足夠多的字數,並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是可以聯繫鑑定機構做鑑定的,做鑑定時,還需要提供該人足夠的文字資料。 筆跡材料若是複印件,則肯定的筆跡鑑定結論指能認定“與某人的筆跡同一,而不能認定就是某人所寫”。

二、筆跡鑑定的內容

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徵、文字佈局特徵、書面語言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比較各組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比較各類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對於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徵和不同特徵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徵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為主,並藉助於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異點開始。鑑定任何筆跡,都會出現一定的特徵差異。評斷差異點的要點,是要確定差異點的性質。其性質有本質差異和非本質差異兩方面。非本質差異説明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不同特徵數量與質量所佔的比例較小,本質差異表明兩者不同特徵的數量、質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説明兩者為不同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根據相關證據的要求,來進行合法的筆跡鑑定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主要目的在於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但有關複印件進行筆跡鑑定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筆跡鑑定的程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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