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筆跡時間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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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筆跡時間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一、印章筆跡時間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印章筆跡時間鑑定的規定是根據2000年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目前並未失效) 第十條文書司法鑑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

二、鑑定筆跡時間的含義

筆跡時間鑑定屬於司法鑑定之中物證鑑定之中的一種。是屬於文書類司法鑑定下的一種種類。

筆跡時間鑑定與筆跡鑑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筆跡鑑定是根據書寫者筆跡的特點,如筆順、連筆、轉折、搭配比例等等,來分析判斷書寫者是誰。它依據的是書寫者的書寫動作習慣。而“筆跡時間鑑定”,在業內的正確稱謂是“書寫時間鑑定”。它不但可以鑑定出手寫筆跡的產生時間,還能鑑定出打印文書的產生時間。書寫時間鑑定依據的是構成文字的有色顏料,比如圓珠筆油、鋼筆水、印泥、複印墨粉等等。這些有色顏料在紙張上形成文字以後,會隨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依據一定的規律,就能分析這種變化經歷了多長的時間,從而推測出筆跡的產生時間。

雖然在實務之中,有許多的司法鑑定機構在其官方網站頁面的內容之中明確規定了可以對筆跡時間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應當説這些司法機構都是具有合格條件成立的,但是由於筆跡時間鑑定的審查和檢驗技術並沒有完全突破,使得筆跡時間鑑定的結果並不具有必然的確定性。即便是面對同一份樣本材料,不同的鑑定機構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鑑定結果。差異性的司法鑑定結果使得庭審過程中法官無法採納。在一些實際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採用筆跡時間的司法鑑定結果是不確定的。

如果執意要進行筆跡時間鑑定的話,小編建議儘量選擇當地法院或者檢察機構認同的司法鑑定機構,並詳細瞭解該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備條件與技術條件,儘量確保筆跡時間鑑定的準確性。實在是比較不放心,可以向2個或者2個以上的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份樣本做筆跡時間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一些經濟糾紛的話,都是跟當事人的簽名和蓋章是有莫大的關係的,有些情況之下是可以進行偽造的,所以當事人會申請法院來進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結果具有非常專業的特徵,法院也會將它作為證據來予以採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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