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代替做筆跡鑑定犯什麼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找人代替做筆跡鑑定犯什麼罪?

一、找人代替做筆跡鑑定犯什麼罪?

偽造證據罪;偽造證據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偽造證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偽造證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偽造證據罪。刑法307條:犯偽造證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二、偽造證據的處罰依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一般是必須要提供當事人的原材料才能進行處理,而對於找人代替做筆跡鑑定的那麼就是出現了假的證明,而進行偽造了不合法的證據,這種行為一般是要被受到處罰,所以,筆跡鑑定就是為了讓案件的結果可以早點查出來,而不是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來進行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