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書寫時間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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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跡書寫時間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筆跡書寫時間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書寫時間鑑定需要文件材料的檢驗。

書寫形成時間檢驗可分為文件的相對形成時間檢驗和文件的絕對形成時間檢驗。

所謂相對時間檢驗,是指有比對樣本的檢驗,通過將檢材與樣本進行比對,來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是在樣本的先或後;所謂絕對時間檢驗是直接對檢材進行時間檢驗,不需要比對樣本。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二、筆跡書寫時間能鑑定嗎

嚴格意義上説是可以的,但具體要參照你的紙張、筆跡綜合判斷,具體以鑑定人員當面回覆為準。

形成時間一般指手寫字跡和印文形成時間兩項鑑定,手寫字跡時間鑑定指根據手寫文字的老化特性及其變化規律,對可疑文件上手寫字跡的製作過程、順序和形成時間進行鑑別的專門技術。書寫時間鑑定的任務是對可疑文書物證上手寫字跡的形成時間進行檢驗,判斷其與該文件上其他系統要素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進而為判斷文書物證的真實性、有效性提供客觀依據。印文時間鑑定指根據印跡的老化特性及其變化規律,對可疑文件上印跡的製作過程、順序和形成時間進行鑑別的專門技術。印文時間鑑定的任務是對可疑文書物證上印跡的形成時間進行檢驗,判斷其與該文件上其他系統要素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進而為判斷文書物證的真實性、有效性提供客觀依據

筆記鑑定在生活中也是可以遇見的,雖然適用上可能概率不大,但是鑑定的結果卻可以作為案件的直接證據,所以對於案件的審理也是可以起到直接的作用的,並且鑑定的意見是可以作為書證使用的,所以就涉及到了證據種類的內容。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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