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司法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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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司法鑑定標準

機動車的車輛性能、車輛價值、車輛貶值等許多的內容都需要經過機動車司法鑑定才能確定。為了避免機動車司法鑑定行業的混亂,我國專門出台了機動車司法鑑定標準來規範其司法鑑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機動車司法鑑定標準

(一)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事故機動車鑑定及價值評估的術語和定義、鑑定評估程序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事故機動車的鑑定及價值評估。鑑定方法主要針對乘用車,其他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等事故機動車的鑑定及價值評估參照執行。

(二)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三)鑑定評估

1、機動車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

2、機動車鑑定及價值評估

根據鑑定評估目的,對機動車進行技術狀況鑑定,確定某一時點價值的過程。

3、事故機動車經過碰撞、水淹、火災、維修不當、使用不當等非自然損耗因素造成嚴重損傷的機動車。

4、事故機動車鑑定及價值評估

根據鑑定評估目的,對事故機動車進行技術狀況鑑定,確定某一時點價值的過程。

5、事故機動車貶值損失

機動車在事故前的評估值與事故後的評估值的差額。

6、價值評估方法根據機動車的技術狀況,計算某一時點價值的方法。事故機動車的價值評估採用重置成本法。

7、重置成本法

按照相同車型市場現行價格重新購置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對象,用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功能性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對象現時價值的方法。

(四)鑑定要求

1、鑑定機構

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應符合DB 51/T1457分類規定。

2、設施設備要求

鑑定機構設備設施應符合DB 51/T1459規定要求。

3、鑑定人

鑑定人應持有執業類別為機動車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應該具備汽車專業和價值評估專業的知識和從業經驗。

(五)事故機動車鑑定評估程序

1、受理鑑定評估委託

瞭解委託方及其車輛的基本情況,明確委託方要求,主要包括委託方要求的鑑定評估目的、鑑定評估基準日、期望完成的時間等。

2、簽訂委託協議

根據委託要求籤訂《司法鑑定委託協議書》。

3、鑑定車輛技術狀況

按照車身、發動機艙、駕駛艙、啟動、路試、底盤等項目順序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參照附錄填寫《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記錄表》

4、判定事故車

根據檢查結果判別事故車。符合表1中任何一項檢查項目對應的缺陷狀態,無論修復與否,則車輛為事故車。(參照GB/T 30323-2013 5.6,並增加部分事故部位)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機動車司法鑑定標準。在該標準出台之前由於缺乏統一技術標準,各鑑定機構根據自己的標準進行鑑定,同一事故車輛鑑定所得的貶值結果可能相差幾千元甚至上萬元,而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受損車輛在二手市場的價格,影響到受損車主的利益。所以此標準的出台對二手車市場起到了非常好的調控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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