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工地受傷按什麼標準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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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工地受傷按什麼標準鑑定?

司法鑑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識別雙方當事人所提高的證據,以及判別證據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若一方當事人的人身受到了損害,司法機關通常都會採取司法鑑定來證明案件事實。那麼,在具體的案件中該如何適用司法鑑定工地受傷按什麼標準鑑定呢?

一般來説,各司法鑑定機構在評殘時可適用3個標準:即《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和《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即通常人們所説的“道標”、“人標”和“工標”。

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的傷殘等級鑑定應當適用哪個鑑定標準呢?

(一)首先要搞清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僱傭關係不同於勞動關係,僱工不同於職工。現實生活中,僱員與僱主形成長期穩定關係,並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稱為勞動關係;僱員與僱主未形成長期穩定關係,且勞動者未能依勞動法享受相應待遇的,稱為僱傭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上所謂的僱員是狹義上的僱員,不含勞動關係中的職工。其次,《工傷傷殘鑑定標準》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一個是解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問題,解決侵權賠償問題;一個是解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問題,解決社會保險問題。侵權賠償與社會保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救濟措施,兩個評殘標準在性質、出發點、具體評殘標準上都存在着較大差別,如道交標準嚴,工傷標準寬,同樣的傷殘,約相差1—2個等級。

另外,採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鑑定,有五大特點:

1、該鑑定標準只能適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這種特定的主體之間;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建立了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3、必須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身損害;

4、發生這種損害是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即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而非社會鑑定機構或其他鑑定部門;

5、按工傷鑑定標準評殘以後,其傷殘的賠償標準遠低於一般的人損傷殘賠償標準。

(二)僱工受傷,既不是工傷案件,又不是交通事故,那麼應適用哪個標準評殘呢?

1、工傷標準是考慮職工對工作的貢獻,並鼓勵職工對國家、集體工作的奉獻精神,是帶有補償性的,它屬特殊標準,故只能用於工傷,不適用其他傷殘;

2、道交評殘標準適用於一般主體,而非特殊主體,客觀上其他人身傷殘與道交事故在性質上並無區別,兩者更具可比性。

工人在工地所從事的勞作屬於高危險工作,因此如若出現工傷,受到的傷害通常都是毀滅性的,也即在受傷之後便不能再從事該項勞動,因此在受傷後該如何適用司法鑑定工地受傷按什麼標準鑑定是每個受害者應該認真考慮的問題,只有正確選擇鑑定標準,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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