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中司法鑑定機構的選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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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中司法鑑定機構的選擇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生活中,通過很多方式可以瞭解到很多的案件,遇到了案件,很多人都會選擇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那麼訴訟程序中司法鑑定機構的選擇就是很多人都很關注的問題,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簡單説明一下。

一、司法鑑定是什麼意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鑑定是一種偵查手段,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執行。

鑑定人不是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而是具有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術水平的人。

鑑定人必須是司法鑑定機構的從業人員。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由司法局管理。

二、司法鑑定包括哪些內容

1、法醫鑑定。如死因鑑定、傷害程度鑑定,DNA鑑定。

2、司法精神病鑑定。如有無行為能力,精神病是犯罪前就有,還是犯罪後得的。

3、刑事技術鑑定。包括足跡鑑定、指紋鑑定、毛髮鑑定、彈痕鑑定、印章鑑定、筆跡鑑定。會計賬冊鑑定、化學鑑定、毒品鑑定、毒物鑑定等。

4. 其他技術鑑定。如生產責任事故的原因和後果的鑑定,火災起因和後果鑑定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三、如何選擇司法鑑定機構

自行鑑定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依據,行政鑑定是行政機關處理醫療糾紛的依據,如果沒有爭議,經法院審查合法,也可以作為訴訟案件定案依據。司法鑑定除具有一般鑑定的屬性外還具有司法權威性,在對鑑定結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司法鑑定作為司法活動往往行使最終決定權,司法鑑定通常還作為法官認證的工具,實踐中通常以司法鑑定結論作為裁判的依據。

醫療技術鑑定機構也分為民間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民間鑑定機構主要由醫學、法律院校設立,也有一些獨立的社會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主要是指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指定的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主要是法院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這種劃分是以目前從事何種鑑定為主業為標準,民間檢定機構及行政鑑定機構也可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也有些司法鑑定機構辦理非訴訟鑑定案件。

各種鑑定機構各有利弊。民間鑑定機構作為純市場主體,其優點是服務意識較強,委託人或許能有一點“上帝”感,其缺點在於片面性,結論不易被採信。醫學會的優勢在於醫療技術力量雄厚,其劣勢在於同行情結與法律欠缺,其缺點在行政處理時還能被掩蓋,但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時總難免暴露出來。醫學會鑑定多數時候顯得同行相護,個別情況同行相侵;鑑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鑑定結論總是注重是否醫療事故,對案件來説往往答非所問。司法鑑定的優勢在於中立性強,與案件處理的協調性強,缺點在於醫療技術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請專家,費用較大,否則可能因技術不全面而影響鑑定的科學性。

醫療糾紛發生後,選擇醫療技術鑑定機構需要高度重視,與案件的處理的最終結果息息相關。鑑定機構的中立性與專業水平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中立性更應優先考慮。

對於訴訟程序中司法鑑定機構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如果沒有選擇好,會影響到司法鑑定過程和結果,一個好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讓我們申請的司法鑑定更有效的完成,這樣對於案件的審理和解決都會有一定的幫助,希望小編的回答能夠解決大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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