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筆跡鑑定機構申請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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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筆跡鑑定機構申請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高院筆跡鑑定機構申請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二、筆記特徵

筆跡心理學專家劉兆鍾先生將筆跡的特徵分為八個方面:

(1)筆畫的特徵。包括筆畫的長大勁健、短小有力、筆畫粗而有勁、連環盤繞、筆畫剛健、筆畫粗細均勻、筆畫拘謹、塗滿錯處不讓辨認……等44個特徵;

(2)速度(6個特徵)和力度(4個特徵);

(3)間架結構特徵(6個特徵);

(4)墨色特徵(7個特徵);

(5)字形特徵(16個特徵);

(6)字行的特徵。包括字行的運行、字行的起止、字行間距、字行與邊白的距離、字行在格內的位置等;

(7)書體的特徵。包括喜寫楷書、草書……等10個方面的特徵;

(8)章法特徵。包括排列整齊、渾然一體、通篇字由大而小、失之協調……等10個方面的特徵。

對於兩種不同角度的漢字筆跡特徵分類的比較 前面的兩種分類是從筆跡鑑定和筆跡心理分析的兩個角度進行的。因此,在筆跡的分類上,既有許多相同之處,又有一定的差異。由於筆跡鑑定的目的主要在於鑑定筆跡的異同與真偽,因此,在筆跡的分類上,側重於把握住那些能夠反映出不同特點的筆跡特徵。比如“筆痕特徵”,在筆跡的鑑定方面,對於是用什麼樣的筆書寫的,是新筆還是舊筆,是完整的筆尖還是破損的筆尖書寫的等,對於筆跡鑑定和偵破案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對於心理分析的價值就不是很大。再比如“語言特徵”。從筆跡鑑定的角度看,“語言特徵”反映了一個人的語言習慣和語文水平,比如用詞的習慣、詞彙水平的高低、語法與修辭的特點和水平等個性特點。這些方面對於筆跡鑑定來説,由於能夠反映一個人的語言特點,因此,分析筆跡的這些差異性特徵,對於區別筆跡的異同是很重要的。而對於筆跡心理分析來説,書寫的語言內容在一定情況下也有助於筆跡的心理分析。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筆跡分析是不注意其書寫內容的,甚至刻意迴避書寫內容對筆跡分析的影響作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是公民有權利申請的,但在申請的時候一般都是通過執法部門認可之後才能進行申請,而且在鑑定的時候必須要提供原材料,所以,申請此簽訂都是有法律程序的,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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