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司法鑑定費用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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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司法鑑定費用誰出?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中必不可少的一項步驟,司法鑑定可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度及合法性,而且司法鑑定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才可以進行的,並且這筆費用無法等到訴訟結束後再進行支付,因此這筆費用有誰來預先支付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司法鑑定費用誰出的問題在下文會為大家解答。

在訴訟中司法鑑定費用誰出?

1、費用誰出

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司法鑑定的鑑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因此,最終的鑑定費用的承擔還是與鑑定結果相關係的。按照我國司法鑑定規則的規定,經過鑑定,屬於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造成醫療損害結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按照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説,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2、鑑定費用的減免

在我國的雙方鑑定規則中沒有具體規定,鑑定費減免的情況。但是,我國各個地方都有出台,減免交納鑑定費的輔助性法規,對符合法律援助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憑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應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鑑定機構予以減半或免收鑑定費。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為,經濟困難無法交納鑑定費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關規定,積極申請法律援助,爭取減免鑑定費用。

3、收費標準的確定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統一,因此,我國的相關法規也規定了司法鑑定費用本地化的原則,也就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鑑定費用的收費標準。

司法鑑定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鑑定費的各地標準是各不相同的,應當向當地的司法鑑定機構諮詢相關事宜。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司法鑑定費用誰出的問題通過上文的描述有了一定的答案。司法鑑定的費用一般情況下都是依據誰主張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在訴訟結束後由敗訴方承擔司法鑑定費用。由於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比較多,存在着一定得特例,這種時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誰預先繳納司法鑑定費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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