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筆跡鑑定費用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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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筆跡鑑定費用誰出?

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在我們的訴訟活動當中有可能涉及到物證、書證等等的司法鑑定問題,這是訴訟活動當中無法避免的情形,也是為了證據能夠更有力的説明以及澄清事實,關於這一問題的收費問題,可能大家還存在一些疑問,到底司法筆跡鑑定費用誰出,關於費用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司法筆跡鑑定費用誰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各省的費用不一樣,筆跡鑑定需要找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費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二、司法筆跡鑑定

(一)預備檢驗階段

受理鑑定是預備檢驗階段中由鑑定部門所做的一項準備工作,在受理委託單位送檢的鑑定時,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瞭解案情明確送檢要求

即向送檢人瞭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及偵察調查中的有關情況。瞭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應當受理鑑定;其次是明確筆跡物證與案件的關係,以便結合案情對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鑑定。在受理鑑定時一般應向送檢人員瞭解以下內容:

(1) 發案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2) 偵察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對作案範圍的判斷以及根據是什麼?嫌疑人嫌疑的根據是什麼?

(3) 嫌疑人的情況,即瞭解嫌疑人的年齡、籍貫、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歷、個人愛好、平時表現等情況,便於確定其究竟有多大的偽裝能力。

(4)物證的鑑定與查證情況,即瞭解送檢的筆跡物證是否經過其它部門檢驗,鑑定結論及依據如何?另外還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證如紙張、書寫工具、手印、腳印等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調查和鑑定情況如何?

(5)明確鑑定要求,即向送檢人員瞭解要求鑑定解決什麼問題,必要時還可根據筆跡物證和樣本條件商定、修改鑑定要求。

三、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儘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鑑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瞭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瞭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麼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瞭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於支票、收條等證據應瞭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於照片、複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瞭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係,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瞭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並進行登記。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司法筆跡鑑定費用誰出的相關資料,關於司法鑑定問題,鑑定費用一般是在申請鑑定的當事人身上扣除,扣除之後,在訴訟活動而進入尾聲階段,評判結果出來以後,敗訴方就要承擔這一費用,所以總的來説,司法筆跡鑑定費用誰出這一問題,大家也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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