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完成後 - 不服的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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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完成後,不服的應該怎麼辦

一、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某些專業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比如傷殘等級鑑定,工程造價鑑定,筆跡鑑定、財物價格鑑定等等。所以司法鑑定結論成為法院審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着當事人勝敗的命運。對自己不利的鑑定結論當事人當然會搖頭,那麼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作為當事人為什麼不服,無非是司法鑑定有違法之處而結論對自己不利。那麼怎麼來看待這種不利因素呢?一方面是鑑定程序違法,當事人感覺不公正;二是鑑定標準混亂,當事人不能信服結論正確性;三是鑑定程序不透明鑑定時間過長,鑑定結果客觀真實性受懷疑;四是鑑定人不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專業性正確性難以讓普通人理解;五是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違法執業現象多發。以上五種情況,是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出發點,也是我國司法鑑定的現狀表現。司法鑑定的很多問題,陝西人身損害賠償網律師團隊在多年的辦案過程中深有體會。簡言之概括,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很難找到一份完全沒有法律瑕疵的司法鑑定結論。所以,我們也總結了一些審查司法鑑定結論及應對的方法。

二、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在我國司法鑑定屬於一類案件辦理的輔助程序,我國的案件在審理的時候可以用於這類手段進行辦理。相關的當事人對案件的結果不服的,可以對相關的結果提出異議,提交相應的申述對這類相關的結果提出相關的複測,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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