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不服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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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不服該怎麼辦

關於工傷鑑定程序,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它的重要性。實踐中往往會根據其鑑定結果做出工傷賠償,但是有的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卻對工傷鑑定的結果表示不服,此時他們該如何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 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5條)。這就是説,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衞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實踐中,要是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話,此時可以通過申請重新鑑定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也知道,在這樣的情況下工傷勞動者是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原因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了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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