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鑑定資格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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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司法鑑定資格是怎樣的?

北京市司法鑑定資格是怎樣的?

北京市司法鑑定資格是必須要經過司法行政機關的審核,並且登記,取得相關的鑑定人員執業證。司法鑑定機構:經過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並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鑑定人:經過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並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人員。

司法鑑定人員:直接參加司法鑑定活動的司法鑑定人和技術輔助人員。

授權簽字人:由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指定,熟悉資質認定規定,經資質認定考核合格,負責授權範圍內司法鑑定文書籤發的司法鑑定人。

質量負責人:由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任命,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的人員。

技術管理者:由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人,負責機構的技術運作並提供相應資源。

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分支機構:是指司法鑑定機構依法設立的分部,該分部應當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資金、人員、設備並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司法鑑定機構承擔其分部執業活動的法律責任。

外部信息:指可能被司法鑑定機構作為鑑定依據的外部檢測、檢查或者其他與鑑定相關的信息。

二、司法鑑定的鑑定原則是什麼?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司法鑑定資格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沒有鑑定資格,但是卻從事了司法鑑定工作的話,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同時對於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也是不能夠採納的。所以必須要審查一下所選取的司法鑑定機構是否有司法鑑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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