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病假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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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最新病假規定

北京市病假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具體支付標準有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依法制定。對於醫療期期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二、病假規定內容解讀

1、病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發放。

2、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80%。

3、那用人單位沒有在合同約定病假工資怎麼辦,按照什麼規定支付來支付,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並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因此很多企業都是按照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但對於高收入人員來説按照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是不划算的。

4、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具體支付標準有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依法制定。

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是要繼續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一般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但是這只是在正常的醫療期內,一旦超過醫療期可能用人單位就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再來對工資做出具體調整或是對勞動者做出其他安排等。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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