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主體資格

來源:法律科普站 6.06K

司法鑑定委託主體資格

司法鑑定可以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對訴訟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於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並作出結論。司法鑑定委託主體資格是什麼,小編在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司法鑑定委託主體資格

我國三大訴訟法對司法鑑定主體的條件籠統地規定為"有專門知識"。所以,司法鑑定主體的條件一般較高。司法鑑定主體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專業知識條件、實踐能力條件、法律知識條件、職業道德條件等。

1、專業知識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對其所從事的司法鑑定領域的專門知識有過系統的學習,掌握了比較深厚的基礎理論和熟練的運用技術,具備一定的學歷條件。

2、實踐能力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具有一定年限的從事本專業司法鑑定工作的實踐經驗,經過考核辦案的數量和質量達到規定的要求,能獨立解決本專業司法鑑定工作的實際問題。

3、法律知識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具備與司法鑑定工作和訴訟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如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刑法學、偵查學等。

4、職業道德條件:司法鑑定人必須符合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徇私情,不謀私利。

二、司法鑑定委託主體資格的審查

在鑑定主體資格的審查這個問題上,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制度的國家與實行職權主義訴訟制度的國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是由當事人或其律師對鑑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這包括兩方面的審查:其一是聘請該鑑定人的當事人或其律師的審查;其二是對方當事人或其律師的審查;而且以對方審查為主要內容。這種資格審查方式屬於"事後審查"。

大陸法系國家對鑑定人資格的審查有以下幾種情況:1、由有鑑定權的機構自行審查。2、由授予鑑定權或確定鑑定人資格名單的機關負責審查。3、由法官或其他負責案件的司法官員負責審查。這三種資格審查方式屬於"事前審查"。

三、司法鑑定委託主體的選任

司法鑑定主體的選任與訴訟模式緊密相連。在以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司法鑑定主體的選任往往是司法機關的權利。而在以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司法鑑定主 體的選任並不是司法機關的專權,當事人也有權選任司法鑑定人。但隨着兩大法系的融合,大陸法系國家在鑑定人的選任上在堅持由司法機關主導的同時,也賦予了 當事人的選擇權或當事人的建議權。

在鑑定人的選任上,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只有《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 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第二章"偵查"中,實際上確定了偵查機關對鑑定主體的選任權。此外,公檢法機關制定的一些規章、司法解釋中 對鑑定主體的選任作出了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只賦予了公檢法機關,當事人並無權進行選擇。《仲裁法》是我國現行法律中唯一賦予當事人選任鑑定主體權利的規定。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主體被認為是法官的輔助者,因而對司法鑑定的主體也有嚴格的資格要求,為了規範司法鑑定,通過上文可知,司法鑑定委託主體資格包括專業知識條件、實踐能力條件等四個方面,由確定鑑定人資格的機關負責審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