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方責任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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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委託方責任主要是什麼

司法鑑定是一項非常嚴肅的科學活動,在民主法制建設發展的過程當中已經越來越離不開司法鑑定。而實際上有很多的司法鑑定,我們最好是通過專門的委託方,由委託方代替我們去提交相關的司法鑑定請求會比較好一些。因此除了司法鑑定人以外,委託方也應該知道司法鑑定委託方責任主要是什麼?

司法鑑定委託方責任主要是什麼?

委託人應當提供鑑定事項所需的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鑑定材料內容包括:

1、被鑑定人的傷殘情況要接受司法鑑定人的現場身體檢查及詢問;

2、委託人須提供被鑑定人傷殘情況的醫院診斷書,或者法醫司法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書);

3、鑑定事項中被鑑定的物品;

4、其它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5、委託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6、本鑑定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當即做出受理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特殊情況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時間。

7、本鑑定所決定受理委託後,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按照司法部《司法鑑定協議書(示範文本)》內容要求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8、委託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司法鑑定服務費用。

9、本鑑定所指定本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如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10、本鑑定所按有關規定司法鑑定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11、本鑑定所司法鑑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遵守和採用該鑑定事項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12、本鑑定所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終止鑑定:

1)發現委託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委託人又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

3)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

4)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終止鑑定的,本鑑定中心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鑑定費用。

13、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時,出庭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由委託人支付實報實銷。

14、本鑑定所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簽訂。特殊情況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15、司法鑑定文書一式叁份,兩份交委託人收執,壹份由本機構存檔。

16、本須知如與國家有關法規有不符合或未盡説明,以國家有關法規為準。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委託方責任是在於應該把真實的,充分的鑑定材料提交給司法鑑定機構,並且委託方不得授意專門讓鑑定人去提供虛假的鑑定意見,委託方的責任相對來説就是要做好自己該做的,但是最關鍵的司法鑑定的主要責任還是在於司法鑑定人的,在此期間委託人要配合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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