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規定申請筆跡鑑定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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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規定申請筆跡鑑定時間嗎

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如果就“法律上有規定申請筆跡鑑定時間嗎”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瞭解的,不知道怎麼做的時候,以下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聽聽本站小編給出的具體意見。

一、法律上有規定申請筆跡鑑定時間嗎?

申請筆跡鑑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同樣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號,

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二、 舉證時限的一般規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所以,筆跡鑑定也不是在訴訟活動的每一個階段都能提出來的,例如被告在庭審階段遞交了關於筆記的相關證明材料,原告可結合情況申請對該份筆記的真假作司法鑑定。因此,無論是筆跡鑑定還是其他的鑑定活動,在庭審的過程當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向法院提出申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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