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法院程序違法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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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法院程序違法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一、筆跡鑑定法院程序違法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筆跡鑑定法院程序違法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二、筆跡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筆跡鑑定從申請後一般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案情複雜的時間會長一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正常情況下,法院沒有必要在筆跡鑑定的這件事情上不按照國家法律制度進行,因此,有可能法院在委託的過程當中,也是因為跟本案當中的某些工作人員存在着特殊的關係,在操作程序上才違背了國家法律規定,法院的這種違法操作的行為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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