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筆跡以什麼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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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定筆跡以什麼為根據?

鑑定筆跡以什麼為根據?

鑑定筆跡要提交有效的樣本為根據,筆跡樣本是被鑑定人在案件發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筆跡材料。重點從以下兩方面收集:

一是向被鑑定人的單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筆跡的材料,包括其個人檔案,留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單、取款單,各種票據,以及會議記錄、總結、彙報、答卷、有其簽名的合同等。

二是可以收集被鑑定人在平時生活交往中書寫的筆跡材料,包括日記、電話本、個人的記賬單、借條、欠條、信件等。收集時一定要弄清楚這些材料上的筆跡,哪些是被鑑定人親筆書寫的,哪些是其他人書寫的。

二、筆跡檢驗的鑑定依據是什麼?

1、書寫動力定型決定書寫習慣。書寫動力定型,是指自動支配和調節書寫活動的大腦皮層機能系統性的效應活動體系。人在書寫練習過程中,大腦皮層接受一定順序出現的複合,形成與之相適應的暫時聯繫(條件反射)系統。經過反覆的書寫練習,即可形成書寫動力定型。書寫習慣的生理機制就是建立在條件反射基礎上的書寫動力定型。

2、書寫習慣受人的生理結構、教育程度、書寫練習情況、氣質個性等綜合影響,每個人的書寫習慣均不相同。

3、筆跡的反映性是筆跡檢驗的物質基礎。書寫習慣必然要在書寫的筆跡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它不僅在長篇的、正常書寫的筆跡材料中能反映出來,而且能在筆跡數量少和非正常的筆跡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就是有故意偽裝也不會徹底改變。

4、筆跡的相對穩定性是筆跡檢驗的基本條件。一個人的筆跡在長時間內不會發生重大變化,這是由於人的書寫動力定性的守常性,語言文字社會規範與規則變化的緩慢性等,決定了一個人不同時期形成的筆跡雖有差別,但其本質特徵不變。

5、筆跡的總體特殊性是筆跡檢驗的鑑別依據。這是由於個人的書寫習慣具有共同性與特殊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不同人的筆跡特徵既有符合又有差異,而特徵總和則各不相同。

司法實踐中,對於筆跡鑑定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特別是涉及到具體的樣本和檢材,都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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