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的筆跡是怎麼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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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的筆跡是怎麼鑑定的?

一、行為人的筆跡是怎麼鑑定的?

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筆跡鑑定的整個過程可以分為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

1、分別檢驗

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真實程度、檢材特徵、樣本特徵。

2、比較檢驗

比較檢驗的主要任務是確定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兩者之間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為綜合評斷提供依據。比較檢驗的內容有四個方面:

(1)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徵、文字佈局特徵、書面語言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2)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3)比較各組特徵的相同與不同;比較各類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4)對於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徵和不同特徵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

3、綜合評斷編輯

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

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一點開始。鑑定任何筆跡,都會出現一定的特徵差異。評斷差異點的要點,是要確定差異點的性質。

二、筆跡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

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3、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在鑑定過程中,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所以,你必須準備好鑑定所需材料,並交納鑑定費用。當然,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筆跡鑑定的鑑定費用一般是由申請鑑定的行為人支付的,司法鑑定機構對於行為人申請對同一筆跡進行二次鑑定的,除非鑑定的結果確實有誤的,一般是不會受理第二次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相應的筆跡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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