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明確結果筆跡鑑定法院會採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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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確結果筆跡鑑定法院會採納嗎?

一、沒有明確結果筆跡鑑定法院會採納嗎?

一般來説,沒有明確結果的筆跡鑑定法院不會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在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一般是一方因當事人認為對方所提供的書面證據上的筆跡系偽造或變造(如模仿、假冒他人簽名等),故而申請筆跡司法局鑑定,以確定該材料上的筆跡是否系當事人本人所寫。

根據舉證規則,在正常情況下,應由主張該書面證據系偽造或變造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並由其向法院申請進行筆跡司法鑑定。如果最終的鑑定結論是不能確定該該材料上的筆跡不是當事人本人所寫的,當事人所主張的該證據不是本人筆跡的主張就不能成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責任,法院應主持對方當事人的相應主張。

一般來説的話,這個是可以申請進行筆記的鑑定的。但是,對於這個筆跡的鑑定結果,一定是要真實而且準確的。是要跟這個案子相關的,而且其相關聯的程度是非常大的。這樣子才可以採納這個筆跡的鑑定的。如果不明確的話,一般不採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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