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院能筆跡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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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法院能筆跡鑑定嗎?

對於法院能筆跡鑑定嗎?

可以的;只要是認定案件事實需要,法院會同意對筆跡的時間進行鑑定的。可以鑑定,但不準確。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

二、影響筆跡鑑定時間的因素有哪些?

1、存在時間。筆記形成的時間長短影響鑑定的精確度:形成存在的時間越長,鑑定精確度可能更弱,產生的誤差會更大;

2、鑑定方法。鑑定方法的不同,也會對鑑定精度產生影響。不同的書寫筆記會採用不同的鑑定方法,因而也會有不同的精確度。

3、鑑定材料的損壞程度。鑑定材料損壞的越嚴重,會產生越差的精確度。

三、誰承擔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已成為我國比較成熟的鑑定之一,而且這個鑑定一般是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申請,從而讓法院來進行按排,所以,作為申請人一定就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樣才有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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