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類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和條例分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1W

法醫類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和條例分別有哪些?

司法鑑定這項技術經常活躍於人民的視野之內,公安民警在偵破疑難案件是常常要運用到法醫類司法鑑定這項技術。那麼,法醫類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和條例分別有哪些?下文是關於法醫類司法鑑定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一、法醫類司法鑑範圍

1、法醫病理學司法鑑定

通過屍體解剖及相關病理組織學等檢查,對死亡原因、時間、方式、致傷物、損傷時間、損傷與疾病和中毒的關係、醫療糾紛有關的死因及其他死亡相關的事實等方面進行法醫學鑑定。

2、法醫物證司法鑑定

通過對人體組織、體液(斑)、分泌物(斑)、排泄物等生物性檢材的遺傳學與生物化學檢驗,判定檢材的種類和遺傳標記型別等,從而進行個人識別和親權關係的法醫學鑑定。

3、臨牀法醫學司法鑑定

通過對人體生理、病理狀態的檢查及相關材料的審查,對人體傷害、交通傷害、人身保險等有關活體的損傷程度、傷害程度等問題進行法醫學鑑定。

二、法醫類司法鑑定條例 

第一章 程序公開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第二章 鑑定公開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鑑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鑑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鑑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閲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鑑定結論。

3、法醫鑑定機構做出鑑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鑑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鑑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鑑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5、法醫鑑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複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鑑定機構移送。

6、被鑑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鑑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鑑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收費公開

法醫鑑定收費應嚴格按當地物委有關規定項目進行,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上文簡要概述了法醫類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三大範圍,分別是病理學、臨牀學以及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本站小編還概述了法醫類司法鑑定條例的具體內容,司法鑑定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則,走在為人民服務的道路上,隨着鑑定技術的日益成熟與提高,不僅給人民羣眾的生活解決了難題,還增添了便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