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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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區別

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候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或者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這兩者都屬於一種鑑定的形式,但是卻有很多的不同。如果對其瞭解不清楚的話,就很容易混淆。所以,掌握相關的知識是必要的。對此,為了方便大家瞭解,小編將司法鑑定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區別進行了歸納,請繼續閲讀了解。

一、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三、司法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在交通事故案件審判實踐中,客觀上存在兩種鑑定形式,即交通事故傷殘和非交通事故的司法鑑定。交通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鑑定。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交通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二者有並存的必要,不能互相替代。二者的不同點在於:

(一)出發點不一樣,所要解決的問題不一樣。

醫交通事故鑑定主要是為交通部門行政執法提供依據,司法鑑定主要是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

(二)鑑定的範圍不一樣。

司法鑑定的範圍比醫療事故鑑定的範圍要寬得多。

(三)鑑定的程序不一樣。

當交通部門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和患者方申請司法鑑定發生衝突時,從有利於化解矛盾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考慮,應當准許司法鑑定。

但關鍵問題是,進行司法鑑定的也需要有相應的臨牀醫學知識。對於同時存在交通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採信權在法官。

四、傷殘鑑定一般需什麼時間開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終上所述,就是司法鑑定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區別。在實踐中,司法鑑定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想要更好的利用這兩種鑑定形式,就應當瞭解司法鑑定與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區別,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司法鑑定,主要是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通常指的是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進行鑑定,以便確定賠償情況,並且兩者在鑑定範圍上也有很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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