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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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這會給犯罪嫌疑人帶來兩種截然不同的後果。而且我國立法的目的從來就是要通過法律的制約,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一般除了一些極其惡劣的惡性案件以外,很少有被判處死刑並且立即執行的這種情況的。所以在死刑這一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多的。

在我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可否執行死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相關規定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並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執行死刑。

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以後,不會馬上執行,給予緩期兩年,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緩的話,都是有可能爭取到無期徒刑,甚至到最後不被判處死刑的。這就要求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嫌疑人在服刑的過程當中,必須要認真的悔過自己所犯的罪行才有可能爭取到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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